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 吳振聲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 律師被告 何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43,0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18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