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峰麒
徐楷媃
被 告 呂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
、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共同約定事項第19條附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申請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則於遲延日
起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另被告每動用一筆借款
,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惟被告於申請貸款後並未依約
還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民國93年7月8日止,尚
欠本金90,059元及如附表現金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依約定書之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息為清償。
(二)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
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被告至
94年2月17日止共計279,274元(其中本金為248,331元)
及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未依約清償。
(三)綜上,雖迭經原告催請,被告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
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確有積欠這些款項,但目前無業,只有豬的財產
能夠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及約訂條款、國民現金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歷史帳單查詢
匯出、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
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9頁),核與
其所述情節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
),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及現金貸款,
然未依約還款,迄今共欠369,333元之欠款及遲延利息未依
約清償等節,已如上述,揆諸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
任。被告雖抗辯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此被告因清償能力不
佳致無法償還乙節縱令為真,仍僅是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
並非其得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法定原因,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
清償責任;況被告亦未就本件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償還方案
,本院實無從斟酌並命為分期履行之判決。是被告上開抗辯
,尚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合計3,97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現金貸款│90,059元│89,959元│18.25%│自93年7月8日│
│││││起至93年8月│
│││││7日止│
│││├────┼──────┤
││││20%│自93年8月8日│
│││││起至104年8月│
│││││31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信用卡│279,274元│248,331元│19.99%│自94年2月18│
│││││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