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錢寶月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小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9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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