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尚斌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尚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填製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並以之逃漏稅捐部分,無罪。
事實
一、張簡尚斌因為積欠案外人 詹吉忠 新台幣(下同)20萬元,無力償還,而同意接受詹吉忠安排,提供其身分證件,自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起,擔任址設南投縣○○鎮○○里○○街○○號l樓億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林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張簡尚斌、詹吉忠、 饒玉麟 共同基於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詹吉忠提供蓋好億林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統一發票予案外人饒玉麟,於95年10月間,明知億林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由饒玉麟開立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附表二所示商號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售稅額,銷售金額合計64,350,640元,幫助附表二所示商號逃漏營業稅共計3,217,53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㈡本案中,下列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書證,雖然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法官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經查:㈠被告張簡尚斌坦白承認積欠詹吉忠20萬元,無力償還,因而接受詹吉忠安排以擔任億林公司人頭負責人的事實,被告此部分供述,與詹吉忠在100年8月11日審判期日作證時所述內容相符,可以採信。㈡詹吉忠並證述其提供億林公司予饒玉麟,供饒玉麟販賣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而饒玉麟在100年9月29日作證時證述億林公司是虛設行號,在95年7至10月間並無營業之事實,詹吉忠為了擴充億林公司營業額以美化公司財務,提供蓋有億林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統一發票給他,由他開立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以販賣予他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而他為了避免稅賦,因此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做為銷項憑證。由詹吉忠、饒玉麟之證述內容,可以確認億林公司在95年間並無銷售貨物之事實,卻開立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商號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㈢此外,本案有億林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5年度】(國稅局卷第6頁至第9頁,第11頁,第15頁),以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億林公司變更登記表、億林公司章程、億林公司股東同意書、房屋租質契約書(國稅局卷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43頁至第248頁,第250頁至第253頁)可以佐證。㈣被告固然辯稱:不知道詹吉忠要用億林公司去做違法的事情,也不知道詹吉忠或饒玉麟販賣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云云。然而,使用人頭負責人,目的通常就是為了要開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予他人供逃漏稅使用,被告辯稱不知道要做違法的事實云云,所辯顯然不足採信,其知情而故意與詹吉忠、饒玉麟共同犯罪的情節,已經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10號判決),從而,縱然附表二所示各收受億林公司統一發票之商號有虛設行號,並不影響被告成立該幫助逃漏稅罪的成立,就該獨立犯罪亦得以成立共同正犯。綜上所述,被告自願接受詹吉忠安排,擔任億林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詹吉忠提供蓋有億林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統一發票予饒玉麟,由饒玉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該附表二所示商號,以之充當進項憑證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商號(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等人推由共犯饒玉麟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95年10月間之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又被告與詹吉忠、饒玉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而詹吉忠、饒玉麟雖非商業負責人,然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共犯。
㈣法官審酌被告未曾因為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其行為固然造成稅捐稽徵的困難,然而,實際規劃、執行上述犯罪之人畢竟是詹吉忠、饒玉麟,被告充其量只是個人頭,因而對本案被告量處較輕的有期徒刑4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犯罪時間是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乎減刑條件,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另外主張;被告擔任億林公司人頭負責人期間,明知億林公司於95年7月至10月間,未實際自附表一所示之商號進貨,卻取得該等商號統一發票23紙,金額共74,527,49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億林公司營業稅3,726,375元。被告另外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罪。
二、經查:㈠如前所述,證人饒玉麟於100年9月29日審判期日作證時,
已供稱億林公司是虛設行號,在95年7至10月間並無營業之事實。億林公司既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則饒玉麟取得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只是為了讓帳面平衡,而無逃漏億林公司營業稅之情節。
㈡此外,饒玉麟在取得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時,通常就只是購
買而已,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尚難認定饒玉麟與附表一所示各商號負責人、會計人員在開立各該統一發票時,有共同謀議,或者有行為分擔之情節。從而,難以認定被告張簡尚斌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罪嫌疑事實,欠缺證據支持,應為無罪之判決。
參、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㈢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偵查起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億林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稅額│備註│├──┼────┼──────────┼────┼──┼─────┼─────┼─────┤│1│00000000│優品商品開發有限公司│95年7-8│4│0000000元│332917元│無交易事實│││││月│││││├──┼────┼──────────┼────┼──┼─────┼─────┼─────┤│2│00000000│宏瑋冷氣空調有限公司│95年10月│4│363400元│18170元│無交易事實│├──┼────┼──────────┼────┼──┼─────┼─────┼─────┤│3│00000000│光達螺絲企業社│95年8月│4│370200元│18510元│無交易事實│├──┼────┼──────────┼────┼──┼─────┼─────┼─────┤│4│00000000│志訓實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180000元│9000元│無交易事實│├──┼────┼──────────┼────┼──┼─────┼─────┼─────┤│5│00000000│亨旺實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0│00000000元│0000000元│無交易事實│├──┴────┴──────────┴────┴──┼─────┼─────┼─────┤│合計│00000000元│0000000元││└──────────────────────────┴─────┴─────┴─────┘【附表二:億林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稅額│備註│├──┼────┼──────────┼────┼──┼─────┼─────┼─────┤│1│00000000│天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95年10月│4│0000000元│125000元│無交易事實││││公司││││││├──┼────┼──────────┼────┼──┼─────┼─────┼─────┤│2│00000000│禾達實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5│0000000元│100000元│無交易事實│├──┼────┼──────────┼────┼──┼─────┼─────┼─────┤│3│00000000│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95年10月│9│0000000元│177200元│無交易事實││││有限公司││││││├──┼────┼──────────┼────┼──┼─────┼─────┼─────┤│4│00000000│亞比士工程事業股份有│95年10月│2│0000000元│100000元│無交易事實││││限公司││││││├──┼────┼──────────┼────┼──┼─────┼─────┼─────┤│5│00000000│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2│0000000元│66800元│無交易事實│├──┼────┼──────────┼────┼──┼─────┼─────┼─────┤│6│00000000│三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650000元│32500元│無交易事實│├──┼────┼──────────┼────┼──┼─────┼─────┼─────┤│7│00000000│天鼎科技有限公司│95年10月│2│0000000元│260924元│無交易事實│├──┼────┼──────────┼────┼──┼─────┼─────┼─────┤│8│00000000│順虹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4│0000000元│82100元│無交易事實│├──┼────┼──────────┼────┼──┼─────┼─────┼─────┤│9│00000000│群翰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5│0000000元│121460元│無交易事實│├──┼────┼──────────┼────┼──┼─────┼─────┼─────┤│10│00000000│石發企業社│95年10月│2│800280元│40014元│無交易事實│├──┼────┼──────────┼────┼──┼─────┼─────┼─────┤│11│00000000│茂發建材有限公司│95年10月│2│401660元│20083元│無交易事實│├──┼────┼──────────┼────┼──┼─────┼─────┼─────┤│12│00000000│倖利實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7│0000000元│218043元│無交易事實│├──┼────┼──────────┼────┼──┼─────┼─────┼─────┤│13│00000000│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2│601357元│30068元│無交易事實│├──┼────┼──────────┼────┼──┼─────┼─────┼─────┤│14│00000000│世基工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6│00000000元│675001元│無交易事實│├──┼────┼──────────┼────┼──┼─────┼─────┼─────┤│15│00000000│金樹企業社│95年10月│7│0000000元│191675元│無交易事實│├──┼────┼──────────┼────┼──┼─────┼─────┼─────┤│16│00000000│璇燁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300000元│15000元│無交易事實│├──┼────┼──────────┼────┼──┼─────┼─────┼─────┤│17│00000000│昕皇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3│0000000元│124601元│無交易事實│├──┼────┼──────────┼────┼──┼─────┼─────┼─────┤│18│00000000│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1│0000000元│90500元│無交易事實│├──┼────┼──────────┼────┼──┼─────┼─────┼─────┤│19│00000000│合元建築材料有限公司│95年10月│1│500000元│25000元│無交易事實│├──┼────┼──────────┼────┼──┼─────┼─────┼─────┤│20│00000000│寶程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3│0000000元│125000元│無交易事實│├──┼────┼──────────┼────┼──┼─────┼─────┼─────┤│21│00000000│博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2│301296元│15065元│無交易事實│├──┼────┼──────────┼────┼──┼─────┼─────┼─────┤│22│00000000│利菖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3│00000000元│531500元│無交易事實│├──┼────┼──────────┼────┼──┼─────┼─────┼─────┤│23│00000000│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95年10月│2│0000000元│50000元│無交易事實││││公司││││││├──┴────┴──────────┴────┴──┼─────┼─────┼─────┤│合計│00000000元│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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