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國隆 │安泰銀行新│98年4月30日│25,900元│0000000│││││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