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告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