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242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以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以96年度訴字第99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6年度易字第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96年度訴字第22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及8月確定;另因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前揭數罪刑嗣經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61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6年6月8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98年9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83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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