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4,668元整暨自民國97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101元整暨自民國99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劉明文於96年11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3,76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明文│暨自民國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54668││04月12日起│││││元│││││├──┼───┼─────┼──────┼──────┼───────┤│002│新臺幣│劉明文│暨自民國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9101││08月26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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