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請人 文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又銓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為WG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請求金額為6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之本票,是故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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