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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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上訴人 鄧舜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鄧舜文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附表一(下同)編號7至9部分:證人 陳厚嘉 於第一
審證稱,鴻鈞電機有限公司係向告訴人釸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軸承後,透過上訴人轉售予芊宏企業行等公司,其無填製不實犯行。
㈡編號4部分:證人 戴鉦 祐第一審證稱,鉦杭科技有限公司
透過上訴人購買軸承零件,上訴人請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機公司)拿貨過來,而豐機公司此次出售之軸承係向證人 廖本智 購買,其無填製不實或背信犯行。
㈢編號2部分:證人 林建甫賴信佑 於第一審證稱,豐機公司
銷貨予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君 證稱與豐機公司月結;其無填製不實犯行。
㈣編號3部分:證人 李坤岳 於第一審已證述,坤大精密有限公
司係透過機械維修商介紹而為本件交易,非透過上訴人介紹。則上訴人並無背信,亦無填製不實犯行。
㈤編號5、6部分,證人 洪明輝 於第一審證稱,因告訴人無法
如期交貨,上訴人介紹維修公司給他,他就委託上訴人介紹廠商維修,未與告訴人交易。則上訴人無填製不實犯行。
㈥編號1部分,依卷附證人 劉家源 提出之精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採購單可知,該公司係向豐機公司採購,其無填製不實犯行。
㈦就上開有利其之事證,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另提出告訴人未對其求償之和解書,證明其無上開犯行,原判決之事實認定違誤。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4背信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無罪),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鄧舜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9罪(均想像競合犯背信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部分,同時想像競合犯竊盜罪)各罪刑併諭知沒收等。
就填製不實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背信罪部分,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林建甫、賴信佑、陳厚嘉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均證述有借公司發票予上訴人,收取8%至10%之稅費,辦理相關手續,核與劉家源、王麗君、李坤岳、 戴鉦祐 、洪明輝等證言及卷附明細表等相符,堪以採信;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並不足採;王麗君、戴鉦祐、洪明輝、廖本智有利上訴人之證言,皆不足憑為有利其之認定;其有本件犯意與犯行;其分別與具有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會計身分之賴信佑、林建甫、陳厚嘉,有共同填製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本院為法律審,無從為犯罪事實之調查。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始提出告訴人不對其求償之調解筆錄,本院無從審酌;況告訴人有無對上訴人求償,亦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本件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5至9得上訴之填製不實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第一審亦判決有罪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想像競合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編號1、2、5至9想像競合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部分,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5款案件,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其此部分上訴,亦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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