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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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國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嘉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國嘉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於114年1月13日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1月13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