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欣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欣逸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36,638元正未給付,其中33,983元為本金;2,6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欣逸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36,651元正未給付,其中33,981元為本金;2,6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83元

林欣逸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981元

林欣逸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