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告 黃加棟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複代理人 邱珮綸 主參加原告 黃陳英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陳火來 兼訴訟代理 陳世豪 人0號被告陳世豪
陳俊魁 被告 陳姈君 兼訴訟代理陳垂妦人3號被告陳君
陳婉儀 陳朝 陳世儀 施錦河 陳轟文 陳彥旗 施江杓 施錦波 施陳螺 劉家慶 劉美玉 追加被告 陳宜欣 追加被告 陳進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家庭法庭104年度司家調第30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主參加原告黃陳英是否為 陳天送 之繼承人之一,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