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家銘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周家銘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97年刑保字第9700330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43號判處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有期徒刑2年
6月、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則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
6月;被告因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撤銷關於偽造有價證券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改判無罪,其餘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6月;被告仍因不服而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330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㈡被告因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1年度執字第3966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均未到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份、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各1份、拘提報告書3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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