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35號
原告 王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欣 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