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耀(已歿)輔佐人李智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 陳坤全 (另行審結)於民國108年7月16日7時16分許,騎乘NLP-959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安平區運河路東向西方向行駛,至臺南市安平區運河路與運河路13巷口,適被告李榮耀所騎乘之醫療電動代步車因避讓巷內救護車而倒退至巷口在車道上暫停,同案被告陳坤全應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李榮耀應注意慢車未經核可,不得行駛於道路,其比照行人不能於車道中停駐妨害交通,均疏未注意而致雙方車輛相撞而均人車倒地,造成被告李榮耀受有右側遠端股骨骨折、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同案被告陳坤全則受有右側膝部擦挫傷。因認被告李榮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榮耀因涉犯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業於110年5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李榮耀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