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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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佳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佳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佳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巫佳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年│││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第2304號│第56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239│107年度訴字第561││事實審││2250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31日│108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239│107年度訴字第561││判決││2250號│號│號││├────┼────────┼────────┼────────┤││判決│108年1月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5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彰化地檢108年度│││署108年度執緝字│署108年度執字第│執字第3628號│││第200號(臺灣臺中│1504號(臺灣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檢│││地方檢察署108年│地方檢察署108年│察署108年度執助│││度執助字第593號)│度執助字第671號)│字第159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3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7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72││││判決││號││││├────┼────────┼────────┼────────┤││判決│108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