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虹鼎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32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