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小蘋果托兒所暨附課後托育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乙○○住南投縣○○鎮○○路○段○○○號㈡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建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