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詐欺未遂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另謂: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詐欺未遂罪所處之刑,其犯罪時間亦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云云。惟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亦即聲請減刑,以應減刑之罪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始足當之,如其刑已執行完畢,即無減刑可言。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而因檢察官不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者,固仍得就該數罪一併聲請減刑;但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所處之刑,經併合執行(接續執行)者,已執行完畢之罪,其刑已執行完畢之效力,並不因尚有其他罪尚未執行完畢,而生影響,自不符合減刑之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7月11日第3次刑事庭長會議結論參照)。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示之刑,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自91年9月9日起算,至92年4月8日執行期滿,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執更字第38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且該罪核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並無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情形。是受刑人所犯該罪所處之刑,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在96年7月16日施行之前,業經執行完畢,依首開說明,自與減刑要件不符。此部分之減刑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87年9月間某日至87年10月中旬│89年8月13日至89年8月28│││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號│年度偵字第30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90年度上易字第578號││實├──────┼──────────────┼────────────┤│審│判決日期│89年6月21日│90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90年度上易字第578號││決├──────┼──────────────┼────────────┤││確定日期│89年6月21日│90年5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執更字第383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544號、90年度││││執緝字第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