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債權人 陳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俊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相關協議資料影本,依聲請狀所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為上海良英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盧俊源)。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