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中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中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潘中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2月7日下午5時44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直分公司(下稱家福台北大直分公司)商場內,以徒手拿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藏放已身襯衫內與後側腰際後,未結帳即得手離去,以此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合計新臺幣1,497元)。嗣因該公司安全課經理 郭伯筠 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家福台北大直分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潘中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9至11、37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即該公司安全課經理郭伯筠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12至13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5至1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卷第19頁)、前述被告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行竊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25至28頁)、表彰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之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卷第30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其因一時起了貪念
,乃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其犯後尚能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於事後給付被害人1,49
7元作為賠償,聲明絕不再犯,且經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等情,有108年2月7日之同意書在卷為證(見偵字卷第38頁),兼衡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合計僅仟餘元,尚非甚鉅,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戶籍資料記載之智識程度,警詢中自述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另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且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尚輕,事後亦如前述已積極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以表達悔悟等情,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說明: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考量被告已將該物返還被害人,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節,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於前揭刑事處罰外,並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物品品名、數量│價值│相關卷證位置│├──┼───────────┼────┼────────┤│1│烏魚子000-000g,1片│1,028元│1.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7││2│精質單人床包組,1個│469元│頁)│││││2.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卷第19│││││頁)│││││3.如附表所示之物│││││市價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卷第│├──┼───────────┼────┤29頁)││││合計│4.物品照片(見偵││││1,497元│字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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