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55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五五三四一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聲請人與相對人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正確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