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 柳旭華柳翔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請陳報自99年2月自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迄今所任職之公司以及收入(包括薪俸、各種加班費、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所記載之資料均為債權人;聲請人如無債務人,請表明無債務人。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軍中退伍後,除退伍金新台幣60萬元外,是否另有退休金或利息收入。
(四)依聲請人於99年3月9日所提出之陳述書所載,曾投資房地產,請陳報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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