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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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97年度撤緩偵字第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將被告之出生日期誤繕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因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故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