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債權人陸達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博翔 即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債權人陸達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正當事人欄聲請人之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
(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