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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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建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建億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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