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林晸超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昌
游玉卿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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