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李宗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法律關係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