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莊美玉 被上訴人 李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9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