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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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聰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聰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李聰榮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嗣上開 (二)及(三)案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與 前開 (一)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自100年
8月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2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