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南市總祿境(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須依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提出之書狀僅泛謂:原確定裁定未告知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期間,逕予駁回,違反告知義務暨對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不服云云,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合於何項再審條款及其具體情事,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