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再更㈠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再審事由:㈠所謂原確定判決所憑警方之蒐證光碟有遭變造情形乙節,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確定判決加以證明,或敘明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情形,執以聲請再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㈡所指原審以同案被告 莊志明 隨身筆記本記載之內容為證據,認定抗告人有販賣毒品之犯行;並以莊志明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認為其所述係迴護抗告人之詞而不足採信;又未依抗告人聲請傳喚證人 王俊儒 、鑑驗裝有毒品之背包為何人所有及毒品內包裝袋上之指紋,均有漏未審酌證據之違誤云云,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聲請再審部分,核係對原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再為事實及採證上之爭執,亦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情形不符。㈢至原確定判決論以累犯有無違誤,則屬法律適用問題;如有違誤,應循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之,並非再審所得救濟。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部分為違背法定程序,部分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不諳法律,請求調閱扣案之搜證光碟,審查有無變造內容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李伯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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