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87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張建豐 (原名: 張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4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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