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債權人酷柏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亞樂傑西 債務人 黃麗會 即一中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100年4月15日向債權人訂購寶晴日拋型、佰視明月拋型隱形眼鏡乙批,貨款合計為99,720元,債權人依約於同日委託由新竹物流完成出貨,有訂貨單、發票及貨運單可證,惟債務人未繳清貨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