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9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所提本票記載:「新台幣肆萬陸元」,「NT$:46000」,依上開規定,本件本票應認係40006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上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