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甲○○之配偶,失蹤人於民國91年7月12日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和平大濁水溪下游落海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住所地(即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村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人所述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上開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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