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采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527,65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7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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