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後,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後,選任管理人所需之報酬,以及裁定送達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裁定命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依期限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本院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