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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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被告 吳秀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 林雅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於個人事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