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寶吉 代理人 白燿光 債務人 張美花
宋元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00,000元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55%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