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鉦益 被告 謝俊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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