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請人 陳志明 即收養人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邱雅月 聲請人 陳子傑 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共同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