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生松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生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生松因犯共同傷害、共同私行拘禁罪,由本院以一0一(聲請書誤載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共同私行拘禁部分並由最高法院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一0二年六月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七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七月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六五七九一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林海祥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