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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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林如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昱伶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附表:
610元/平方公尺(臺東縣○○○鄉○○段○○○○○○○○○○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7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2,7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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