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田韻慈 (原名 田玉雲 )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380元(7×34×10-1,000=1,3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5年5月4日起至107年5月4日止之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等所有收入款項(請詳列之,勿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敘明之。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105年5月4日起至106年6月25日止,尚無投保紀錄,惟觀諸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欄位所載,其每月之必要支出高達2萬2,000元,聲請人如何支付必要支出及維持生活,是否有隱匿其他收入?請聲請人詳細說明之。
五、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部分,原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已將債權移轉給「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上開債權人並未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究為疏漏亦或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併予說明或補正之。如債權人或債權數額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之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之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亦請一併提出褓姆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二、請陳報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如有,請說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十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五、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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