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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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債務人 賴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01,98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聲請人另請求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83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依據兩造借款契約書一、借款條件及利率(六)借款方案與借款利率、五、重要契約條款(一)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條款約定,債務人於借款期間內與違約期間(即遲延還款期間)皆係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僅借款期間內之利息為借款利息,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後,借款期間即屆滿,此時支付利息即為遲延利息,而違約期間除有約定另計收違約金外,並未有另需支付其他利息之約定,故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而聲請人請求標的及數量之聲明一(即附表表格內文字)與事實及理由一、附表表格下方文字不同,應為附表表格內文字漏寫,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