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家聲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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