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梁騏騉 被告 陳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7號因102年度審訴字第
12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梁騏騉被告陳信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梁騏騉被告陳信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於民國103年
7月15日前給付,原告指定匯款至基隆港西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梁騏騉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 宥恕 被告刑事行為並撤回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梁騏騉被告陳信良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