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 薛智豪 法定代理人 陳麗青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58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9時5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黃啟洲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薛天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黃啟洲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薛天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互向對方表示抱歉。
二、兩造並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581號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黃啟洲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薛天明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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